作者: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23-08-29 来源: 本站
日前,有网友咨询,在甘肃省及所辖地市,投资企业通过竞配申报取得风电,光伏建设指标的项目,在建设期内承诺不改变股权结构调整,不变更投资主体,在项目建设已发生实质性的投资,投资额已达到核准总投,已达到并网发电,但暂未并网发电前夕,进行股权结构调整,投资主体变更重组等事宜,是否会被认定为倒卖项目行为,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此做出回应。
原文如下:
信件标题:关于新能源项目倒卖行为判定标准咨询
写信日期:2023-08-14
信件内容:请问发改委领导,在甘肃省及所辖地市,投资企业通过竞配申报取得风电,光伏建设指标的项目,在建设期内承诺不改变股权结构调整,不变更投资主体,在项目建设已发生实质性的投资,投资额已达到核准总投,已达到并网发电,但暂未并网发电前夕,进行股权结构调整,投资主体变更重组等事宜,是否会被认定为倒卖项目行为。
回复部门: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回复时间:2023-08-24
回复内容:
您好!您的留言已收悉,结合我委职责,现答复如下:
根据《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》(国能新能〔2014〕477号)文件规定:“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,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。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,未经备案机关同意,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。项目实施中,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,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,重新办理备案手续”。建议您据此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电站股权转让。
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(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)
免责声明:本网转搜载自合作媒体、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,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,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。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,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。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、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,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。